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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_课件_15 第六篇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六篇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一、国际经济争议种类 第二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念和性质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特征 第二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1、概念: 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2、性质: 取决于仲裁的性质。 主要体现: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明显契约性 施米托夫认为,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 (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种类 二、国际上主要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三、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种类 可分为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1、临时仲裁机构: 1)概念: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2)职能:专门解决当事人之间某一特定争议。 3)特点:临时性组织、极大灵活性。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1)概念: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名称和地址、固定仲裁程序规则的用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2)基本职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实施一般意义上的管理,不是具体解决某一特定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 (即机构本身并不具体负责处理某一仲裁案件,其主要职能是对提起仲裁的案件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实施。)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2)基本职能:具体表现在 (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初步处理; (2)协助仲裁庭的组庭工作; (3)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员。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当事人选择在某一特定机构仲裁,就意味着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而该仲裁规则对仲裁涉及具体问题,如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语文,以至于仲裁收费标准等,都有专门规定。 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第七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二、国际上主要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 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三、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 主要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三、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 现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则。 根据2000年修订《仲裁规则》,从2000年10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念和类型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概念和类型 1、概念: 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2、类型: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是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其可能发出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前,是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仲裁协议; 一是仲裁协议书,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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