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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案例中学法律

在研究案例中学法律 案例教学 Case methods of teaching 南京旅游营养职业教育中心 陈华 2007年12月 案例一: 宫某一日上街,正遇民政局为残疾人基金会出售兑奖券。宫某拿出20元钱递给民政局人员,并按规定挑选了4张奖券。此时,民政局人员认为20元钱中有1张10元的人民币是假钞,就拿去鉴定。宫某在此期间撕开兑奖券,在场的其他民政局人员没有制止,结果其中一张兑奖券中奖4万元。民政局以宫某购买兑奖券的钱是假钞为由拒付。宫某主张中奖的这一张兑奖券是用20元中的真钞10元所购买,且自己不知道另10元是假钞,也没有故意使用假钞购买兑奖券。双方发生争执,宫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民政局支付4万元奖金。 案例一讨论: 1、买卖奖券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 2、是何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进行了何种意思表示? 案例一总结: 1、买卖奖券的行为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核心内容是进行了意思表示。 2、是推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3、在验证假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阻止撕奖券, 可以推定即使 假币也卖,可以让宫某另外再拿出十元真币。宫某撕奖券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她的意思表示是肯定买,否则不撕。 本案民政局在是否确立为假钞前,让宫某挑选4张兑奖券,也不禁止其开拆,完全可推定为愿意承担一旦20元钱中有假钞的风险。所以,本案宫某取得4张兑奖券的所有权,并有权享有兑奖券所代表的任何权利。民政局应当把兑奖券所中的4万元奖完全支付给宫某。 案例一总结: 推定形式举例: 自选超市中将选中的商品交给收银员的行为(买卖合同)、 坐进停在路旁的出租车内并告诉司机去某某地方的行为(运输合同) 案例二: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10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50元,共得35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35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二讨论: 1.牛黄与牛什么关系? 2.牛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3.牛黄归谁所有? 4.肉联厂卖掉牛黄是什么行为?怎么处理? 案例二总结: 1.牛黄与牛的关系是孳息. 2.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5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4.肉联厂所得的35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某甲有权要回3500元。 案例三: 住在某市寨桥镇A村委B村的生意人甲不断收到寄到某市寨桥镇A村委、收信人为其姓名的太平洋卡对账单。上述来信收信人地址只写到村委,而没有具体写到村。寨桥镇A村委C村的乙与甲同名同姓,但甲并不知道。2004年5月,甲发现对账单上显示该银行卡账户余额达20余万元,遂到交通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将该银行卡办理了挂失手续(银行只核实了姓名,未核对身份证号码),不久又补办了新卡。之后,甲分三次从补办的新卡账户上提取29万余元,然后转存到自己的龙卡及牡丹卡上。2004年6月,乙持太平洋卡去银行取款,发现存款被他人取走,遂报案。甲称,自己是否办过太平洋卡记不清了,由于对账单上显示的是其姓名和地址,而且用自己的身份证能挂失,那么卡应该是自己的。 案例三讨论: 甲的行为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属于诈骗罪? 为什么? 让全班同学分成两组进行自由辩论。 案例三讨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自己不是巨款所有人这一事实,骗得银行29万余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中,29万余元到甲的账户上,并不是甲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得的,而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甲将他人的银行卡误认为是自己的银行卡,其后来的挂失以及补办新卡,也就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第一种观点忽视了甲转存这笔巨款时,该款已经被甲实际占有的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特征。综上所述,甲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致他人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哪种意见正确? 案例三结论: 甲的行为是属于诈骗罪。 第一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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