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 中国法制史 西周的法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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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 中国法制史 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亲亲、尊尊和有别 西周法制的奠基人:周公 最近发现的周公墓遗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天”取代“帝”成为最高神 统治者侍奉上天除祭祀外,还必须遵守道德,才能得到保佑。 亲亲、尊尊和有别 亲属关系中强调对于尊亲属的尊敬和侍奉 社会关系中强调对于社会地位尊贵者的尊敬与侍奉 核心为“有别”,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划分出等级 第二节 法律形式 礼:习惯法的总称 成文法规:刑、誓、诰等 礼的原意 礼,原指祭祀祖先的仪式。古文作“豐”,下部的“豆”为盛器,“王”为古“玉”字,象征以器盛玉献祭于祖。因祭祀活动的重要而泛指重要的习惯规则。 甲骨文中的“示” ——祖先牌位的象形 祭祀祖先的玉璧、及盛玉的“簋” 礼的发展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为首的统治集团对原周族习惯法进行整理、改造。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尊尊的“有别”。 以后经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改造为道德伦理体系,号为“礼教”。 礼的演变示意 周族祭祀祖先仪式 ↓ 西周时期成为习惯法总称 ↓ (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 ↓ ——————————————————— ↓ ↓ ↓ ↓ 成文法律 礼仪制度 民间习俗 礼教伦理 刑 或指主要适用于外族的成文法律,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有《九刑》和《吕刑》(早已亡佚)。 或指各种具体的刑罚。主体仍为各种“肉刑”(身体残害刑),也号为“九刑”。 其它成文法规 誓,战前发布的动员令(战场纪律)。 诰,国王针对臣民发布的文告。 礼与刑的关系 “失礼则入于刑”:指严重失礼行为。 “刑不上大夫”:一般情况下贵族不受肉刑,但犯上作乱仍要严惩。 “礼不下庶人”:原意指坐车的贵族不必向比自己地位低的庶人行礼。以后泛指庶人不得使用贵族的礼节。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宗法制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社会等级之一:贵族阶层 以国王家族的姬姓贵族为核心,分公、侯、伯、子、男五级爵位,各有封国,统称为“诸侯”。 诸侯家族的分支亲属总称为“卿大夫”,被授予领地“采邑”, 卿大夫家族的分支亲属构成“士”阶层。承担各类政治统治的低级职务,充当军队主力兵员。士获得“食田”的收入。 西周初年分封概况 封国示意图 社会等级之二:平民阶层 “国人”,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成员。按“乡”编户,居住在国或采邑内,有一定的政治权利。 “庶人”(野人、庶民),主要是指居住在封国郊外的土著居民。他们按照“遂”编户,被固定在土地上,不得自由迁徙,承担农业劳动。 “百工”和商人。地位最低的平民。 社会等级之三:贱民阶层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的后代。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宗”的“小宗”。 宗法制与社会政治制度的配合 参见教材32页上的图表。 大宗继承父亲的爵位,小宗则递减一等爵位。五等爵位外的卿、大夫也是如此,一直降为“士”。 大宗得以继续统治父亲的封国,小宗则要到外地建立新的“采邑”。 宗法制与亲族关系 亲属按照父系计算,直系为大宗,旁系为小宗。 同高祖的五代为亲属,分为五个等级,以该亲属去世时应为他所穿着的丧服定名。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特别值得关注。 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相对于妾及子女的情况下,妻子具有与丈夫并列的家长地位。“与夫齐体”。 妾是为生育而购买。永远不能具有家长地位与权威。 妾生育的子女为“庶出”,只具有第二顺序的继承权利。其法律意义上的母亲为父亲的正妻。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同姓不婚 男“冠”(满20岁),女“笄”(满15岁)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婚姻制度:解除婚姻 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称为“七去”,又称“七出”。这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限制条件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第一顺序为正妻所生长子;如正妻无子,则以妾所生最长子为继承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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