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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手拉小手法制路上一起走 星洲社区、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法制教育周 未成年人保护法 什么是未成年人呢?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为什么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呢?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背景 1991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年颁布的这部法律共7章56条,它在我国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003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将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其中,并明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牵头修订起草单位。随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修订工作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修订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方案。2004年下半年,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此后,修订工作大致经历了委托共青团中央调研起草、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四个阶段。在这期间,修订小组多方征求意见,进行实地考察、调研等。最后,于2006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经过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三审稿。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家庭保护 我国家庭现状 我国家庭保护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惯溺爱,有的放任自流,有的自身有不良习气而影响孩子,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同时,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独生子女增多,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导致留守儿童增多,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等,这些新的情况给家庭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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