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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继承法 第二单元案例教学课件

第二单元 亲属关系案例 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一)案情介绍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结婚。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二)分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予他们结婚。 讨论案例: 1.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吗? 2.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3.姚某与文某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4.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血亲? 5.旁系血亲间的亲等与代的计算 二、自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一)案情介绍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 (二)分析意见 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行分析。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 讨论案例: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亲子关系?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三、拟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一)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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