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第一章 第二章[课件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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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 第一章 第二章[课件资料]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第一章 恋爱期间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理 一、恋爱期间的财物馈赠及借贷纠纷 (一)有关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及婚姻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32号),该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在赠与时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以受赠人履行相关条件为赠与合同附属条件的,该赠与即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在赠与时赠与人不要求履行相关条件,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表示而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该合同就成立的,那么该赠与即为一般性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民法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二)恋爱馈赠财物纠纷实践把握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不是所有的赠与在结婚不能时都必须返还。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有几种情况: 在实践中,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应否返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对方的钱款和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或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应当返还。即使不是基于习俗,恋爱一方送与另一方大宗财物(名贵手表、摩托车、汽车、金项链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4、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不返还。 (三)司法实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四)问题讨论:根据以上四个案分析,如何可以避免类似的财务馈赠纠纷? (五)恋爱期间的借款纠纷处理 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借款行为非常普遍,但都不好意思要对方打借条,最终导致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 看司法实践中的(案例1、案例2)分析。 问题:从本案看,类似财产纠纷如何避免? 二、彩礼、嫁妆的纠纷处理 (一)彩礼、嫁妆的定义 目前我国对彩礼、嫁妆,没有明确的定义。 1、嫁妆:实践中一般认为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家娘家支付的。 2、彩礼: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二)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1、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32号),该意见第18\19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第二,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践掌握 1)定性: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2)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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