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急诊之法律问题--案例讨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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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急诊之法律问题--案例讨论--

小兒急診之法律問題 --案例討論-- 王宗倫 教授 新光醫院急診科 輔大醫學系 真實案例 一位單親媽媽帶著5歲男童求診。主訴發燒多日,日漸嚴重。且有呼吸急促現象。到院時血壓略低,醫師予以靜脈輸液,及例行檢查。觀察中男童突然意識變壞,且呼吸更為急促。心電圖監視器顯示wide QRS tachycardia。於是予以急救。轉入PICU後半日死亡。 解剖報告:猛爆性心肌炎 真實案例 該5歲男童之急救過程中,除當班急診醫師外,某已下班之急診主治醫師見義勇為,雖著便服,仍參與急救,並向媽媽告知病危。媽媽疑惑,並主張急診紀律不彰。 該急診主治醫師之法律責任如何? 真實案例 該5歲男童之急救過程中,除當班急診醫師外,並聯絡小兒科總醫師幫忙。急診醫師及小兒科醫師之法律責任如何? 真實案例 該5歲男童媽媽委託律師告訴,並由檢察官偵察,唯媽媽不知應告何人,於是檢察官傳訊急診科主任。 該急診科主任於本案之法律地位如何,以及有無配合調查義務? 真實案例 為因應本案,PICU醫護人員開會共識,認為原病歷書寫過於凌亂,建議病歷重整。可否? 病歷之法律地位如何? 病歷重整與偽造文書之分際為何? 真實案例 某日,本案當事人之急診主治醫師接獲檢察官寄發之「不起訴處分書」,喜不自勝。 該急診科主治醫師是否高興的太早? 案例一 19歲女性,因急性下腹痛來診。經診治為威脅性早產。由於該女子未婚,要求人工流產,並親自簽署手術同意書。 針對本案,有何法律問題? 討論一 權利能力 民§6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7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討論一 行為能力 民§12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13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15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民§75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76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77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79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8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民§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討論一 醫療行為性質 契約 民§153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161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強制締約 醫療法§21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 消保法 討論一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 刑§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19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20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討論一 責任能力 民事責任 民§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討論一 墮胎問題 刑§288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刑§289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290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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