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易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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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易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资料]

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讲座 主讲人: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据公司领导工作安排,今天利用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预防问题。随着国家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也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在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民营企业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也成为了公司预防职务犯罪一项新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一、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四川省内认定构成本罪的标准: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 例如:被告人于某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于某,原系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临时工。 2001年3月,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做临时工,因工作表现较好,被公司定为上站业务员,该公司分配其从事发送托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交票,与车站交接货物。2001年9月21日,于某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事先做好的货票与同事王某、林某某一同去北京站办理托运。在北京站于某某与林某某先将所托运的货物搬入行李车间,然后于某某一个人去办理托运手续。在北京站行李车间,于某某对工作人员谎称有4件货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自扣留了发往山东省东营的笔记本电脑1台和发往吉林的台式电脑1台及部分电脑配件,总计价值人民币21520元,并将这4件货存在行李车间。9月23日于某某持上述4件货物的货票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随后将其中20个软驱藏匿在北京市香山附近其女友的住处,其余物品寄往广州市李某某处。当日,于某某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头,再次到北京站用原货票发往吉林,并乘北京站工作人员不备将站内一箱待发运货物的标签扯下,贴上发往东营的标签,回单位将货物交接证交给本单位,证明货物已发出。公安机关接到货物丢失的报案后,将于某某查获,起获台式电脑1台及部分电脑配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并起获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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