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王利明_崔建远_王__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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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讲 合同概述 主讲人:王利明 上传时间:2002-3-1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本章着重介绍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 重点问题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债与合同的关系 3、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4、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称为契约。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 。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在法文中称为“Contrat 或“Pacte,在德文中为“Uertrag”或“Kontrakt”。这些用语都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 念“Contractus。据学者考证,“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Con由 Com转化而来,有“共”字的意义,“Tractus”有交易的意义。因此,合同的本意为“共相交易”。然而究竟该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而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 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 但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 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因此,合同法应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我国 《合 同法》第2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 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它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加工等。事实 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 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说,一方面,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 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 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 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 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 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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