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ppt

  1. 1、本文档共4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三)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国家的派生权利:从基本权利派生推演出来的权利或根据具体的国际条约享有的具体权利。 (2)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 自然法学派:像个人为生存享有一些必要的基本人权一样,国家为生存也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固有的或天赋的。 实证法学派:国家的基本权利来源于国家的国际人格,即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国家基本权利不是天赋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而相互给予和接受的。 实证法学派的典型论者:《奥本海国际法》1971年第8版——“它们是从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本身产生出来的……是国家单纯作为国际人格者在习惯上享受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它们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而相互给予和接受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连带法学派:也反对自然法学派的天赋权利学说,认为权利是社会的产物,权利离开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天赋权利学说是以“反社会”为基础的。进一步,该学派还根本否认所谓国家基本权利的存在,认为在国际社会,应当强调的是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特别是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各国的自由和权利。 评析:虽然存在种种争论,但数百年来国际法学者们对国家基本权利的陈述本身说明了其的确存在。无论实证法学派如何反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他们大多数仍然肯定国家基本权利的存在。社会连带法学派只强调国家之间义务而否定国家权利的存在,与国际社会的现实不符。 国际社会的交往实践中,各国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并且相互给予和接受,一般认为是天经地义、自明之理(总体上倾向于自然法学派,但也采纳其它学说的合理之处)。 (3)国家基本权利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两者联系密切。 周鲠生:国家基本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否认国家基本权利就是否认国家主权。 而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 (4)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从历史上看,学界对此的看法不尽相同。 早期,一些国际法学家和学术团体尝试在其国际法编纂活动中提出一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法国大革命中提出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 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草案规定了四项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及其相应的义务。这四项权利基本上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规定了类似的内容。 联大《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主要规定了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家享有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国家对其经济财富和资源以及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在法律和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上平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2.独立 (1)独立的基本含义(肯定和否定两方面) 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优越权。 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国家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两个基本方面。 联大1974年三个重要文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 (2)独立与不侵犯、不干涉 A 不侵犯 不侵犯:不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一系列有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文件确认了国家的不侵犯义务。如《联合国宪章》、1949年《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等。 对一国进行严重的武装侵犯即构成侵略。 联大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使用武力。并列举了七种构成侵略的具体行为。 《决议》的缺陷:把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略的决定权交给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一些非武力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国家独立的侵犯。(例如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荷花号”案判词:除非另有规定,未经他国明示许可,一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范围内行使权力)。

文档评论(0)

qiwqpu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