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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目收尾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版) 主 编:危道军 刘志强 副主编:谢振芳 贾莲英 目 录 11 工程项目收尾管理 【职业能力目标】 具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能力;具有初步整理竣工资料的能力;具有初步考核评价项目的能力;具有参与产品回访保修的能力。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竣工验收的概念,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和标准,竣工验收的程序,以及竣工资料的内容;掌握工程项目产品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期责任,以及常见的回访实务。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终结阶段,当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规定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便可组织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项目产品,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评价,交接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竣工结算,终止工程施工合同,结束工程项目实施活动及过程,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全部任务。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1)项目竣工 工程项目竣工是指工程项目经过承建单位的准备和实施活动,已完成了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符合发包单位的意图、达到了使用的要求,它标志着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2)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环节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促进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必然途径。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对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解释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是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的过程”。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3)竣工验收的主体与客体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有交工主体和验收主体两方面,交工主体是承包人,验收主体是发包人,二者均是竣工验收行为的实施者,是互相依附而存在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客体应是设计文件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特定工程对象,即工程项目本身。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严格规范竣工验收双方主体的行为,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是确保我国基本建设项目顺利投入使用的法律要求。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竣工验收的条件 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具体来说: ①民用建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自检,不合格品已自行返修或整改,达到验收标准。水、电、暖、设备、智能化、电梯经过试验,符合使用要求。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③工业项目的各种管道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信等专业施工内容已全部安装结束,已做完清洁、试压、吹扫、油漆、保温等,经过试运转,全部符合工业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④其他专业工程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施工图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已达到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质量验收合格,达到了交工的条件。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施工完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按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①现场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砖、砂、沥青等)应有材质合格证,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抽样试验报告。 ②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件、木构件等应有生产单位的出厂合格证。 ③混凝土、砂浆等施工试验报告,应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规定的要求取样。 ④设备进场必须开箱检验,并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完毕要如实做好各种进场设备的检查验收记录。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竣工验收的标准 (1)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作用。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作用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 11.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2)符合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我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11.1 工程项目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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