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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工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
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
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
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
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
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
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
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
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
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1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
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
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
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
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
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8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
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
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
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2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
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
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
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
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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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
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0 投标价: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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