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统技术规范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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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统技术规范解读

3.1 系统设置(3)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可不设; 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 系统设置(4)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建筑的地下部分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 自然通风设施(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开启装置。 3.2 自然通风设施(2)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当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5.1.1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20%;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2)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宜优先采用光滑井(管)道,不宜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井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0m/s。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宜设置在管道井内,且不应与其他管道共用管道井。 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机械加压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 机械加压送风计算(1) 3.4 机械加压送风计算(2)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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