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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公民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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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公民权利.doc

课程简介(邯郸校区) 1、课程名称: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 2、课程性质:法学类通识(公选)课程; 3、适用对象:全校各学科的各年级本科生; 4、(邯郸校区)本课程特点:为本校各学科学生知法(权)维权而专门设置,教学中将以学员和权利为本位,并根据当今中国的社会环境及学生的特点,专门结合相关案件和实例进行讲解, 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开设目标:让学员知悉作为社会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使之在修学后,能学以致用,真正能知法、懂法、守法、(尤其是会)用法,懂得如何成功维权、如何避免并化解(法律上的)风险,真正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6、本课程(部分)参考书目: (1)《中国法律概论》,张光杰、姚军等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次)出版; (2)《权利与正义》,李梅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出版; (3)《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眭鸿明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H·凯尔森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出版; (5)《正义论》,【美】Y·罗尔斯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出版; (6)《人权的分明——一部历史》,【美】L·亨特著,商务印书馆2011年7月出版; (7)《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英】A·米尔恩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 (8)《权利的道德基础》,【加】L·萨姆纳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 (9)《公民权研究》,【英】E-伊辛等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 (10)《认真对待权利》,【美】R-德沃金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 (11)《知识、自由与秩序》,【德】G·帕普克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12)《宪政与民主》,佟德志汇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 7、其他说明: (1)考试:期末考试形式为开卷(其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含其中练习和课堂表现,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 (2)课时安排:为保证完成预定完整(须36学时)的教学内容,每次上约3节课(下午17:20许下课),共12次; (3)因课时所限,(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一节内容无法涉及(即没有时间上),但一般来说,维权是通过追究对方(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法律责任来实现的,因此,请同学们自习这部分内容; (4)本课件可长期保存,用于日后维权(但请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 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 ——复旦法学院,姚军 一、法治社会 1、法治概述 (1)法制 法制 (A)法制的概念: 法制——指一国制定或认可的全部有效法律规范以及根据这些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制度的总和,即:法+制。 何为法? 法与德的关系(略) 法的渊源 ○含义: ○我国的法源,主要包括: ★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 ★规章,含: ☆行政规章; ☆军事规章; ☆地方性规章。 ★自治条例(如《云南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如《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管理条例》); ★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法渊源,含: ☆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协定)、多边(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 ☆(成文或不成文的)国际惯例【国内法的规则、国际机构的决议或判例、国与国(或区域)之间的习惯做法】。 (B)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fundamental requirements)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C)与民主的关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与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与保障┄┄? (D)与法治的关系为:法治以健全的法制为基础与前提;但有健全的法制并不意味着该国实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制不等于法治。 (2)法治 A、法治的一般含义: 法治——Govern by law / Rule of law,即事决于法、依法办事(治国或统治); 是“人治”的对称(symmetry),但可与“德治”兼容;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良法的全面(全社会、全领域、全方位和彻底的)被遵从、被贯彻执行以及被尊为最终依据”。 由来: 中国先秦的管仲、商鞅、韩非均在其著作中提及“法治”; 毕德格拉斯明确提出“人治不如法治”; 苏格拉底通过“十将军案件”确立了作为法治核心内容的“自然正义”概念; 最早较完整地提出法治的概念及其要求的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斯多葛(stoics)学派及以后的启蒙思想家们对此的发展与完善; 新中国,最早由江泽民于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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