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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新闻由的探讨
新闻自由的定义 “新闻内部自由”的由来: 最初的新闻业内部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往往老板兼任编辑和经理。 1817年,英国的《泰晤士报》开始实行总编辑制。老板不再处理具体的编辑事务,而是聘任一名总编辑专门负责,编辑制开始风行新闻界。但是当时编辑的权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老板对编辑事务干涉很随意,老板与编辑部门摩擦很激烈。 1919年,日本报业职工首先提出争取编辑权问题。《朝日新闻》股东大会满足了报社职工的要求,决定“股东不能干涉社论的内容”,报纸上发表的事必须建立在编辑管理从资本中分离和独立的基础上。 二战后的1947年,日本报纸发行人和编辑协会作出决议,指出报社职工有权利和义务不报道老板要他们报道、但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事。 1954年,法国《世界报》发起争取“报道权”运动,主张在新闻报道方面,老板无权干涉。这一运动迅速波及欧洲。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新闻界人士提出了“内部新闻自由的口号”,其内容除了要求编辑自主权外,还要求报社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参加管理。欧洲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运动很快影响到美国。 目前美国已经有39个州对内部新闻自由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另外的11个州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州政府承认编辑和记者拥有一定的特权来对内部新闻自由加以保障 究竟什么是新闻自由 就新闻自由的本质含义而言,并不是想报道什么就报道什么,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新闻自由。与其它自由一样,新闻自由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 新闻自由的相对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任何新闻自由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 其次,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自由,还表现在新闻自由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再次,新闻自由必须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新闻的真实性。 “内部新闻自由”又称报道权、编辑权,各国名称不一。它指的是:在私人办的新闻机构中,雇员和老板之间,在政府办的新闻机构中,雇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中,总编辑和编辑部应享有高度的自主权。 新闻自由不祇是保障媒体免受国家侵犯的所谓「外部新闻自由」的内涵, 同时也要求国家必须创造新闻自由的目的得以达成的客观条件,其中包括规范媒体内部关系, 以确保「内部新闻自由」(其它的客观条件,还包括避免媒体集中以及受众的媒体接近权等)。 学生运动——工人 运动 —— 理论探讨——编辑 室规章运动 (1)学生运动: 德国有关「内部新闻自由 (innere Pressefreiheit)」的概念,早在五○年代就有人提 起 (W. Mallmann, 1959)(2),但是成为社会追求的目标 则是六○年代学生运动的兴起。六○年代的西德,经历了二次大战以后最严重的报纸死亡期 (Zeitungssterben),报社兼并之风大起,特别是立场右倾的史布棱格报团 (Springer-Verlag) 的急速扩张,使得上街头抗议示威的学生喊出了「没收史布棱格」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 内部新闻自由」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因为新闻和言论的多元化因报业兼并已经受到威胁,那至 少必须保障编辑室内部的新闻自由,以免报纸的言论变成「一言堂」 (2)工人运动 追求「内部新闻自由」还有来自工人运动的另一个理论基础,那就是把它当作追求「经济民主 (Wirtschaftsdemokratie) 的一环。德国一九六九年到一九八二年由社会民主党 (SPD) 执政期间,在「经济民主」的实现上有相当大的进展,由受雇者所组成的「工场/公司咨询委员会 (Betriebsrat)」对公司的经营有若干程度的参与权;不过唯独在包括新闻事业、政党及宗教组织等,被认为涉及意识型态的所谓「意识倾向机构 (Tendenzbetrieb)」,不适用「企业经营组织法 (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中有关「经济民主」的相关规定。这使得新闻从业人员在经营参与方面的工作条件,较其它行业的员工还要来得落后。而媒体工会为求废止「企业经营组织法」第118条排除条款所做的努力,也因此成为追求「内部新闻自由」的另一个动力。 (3)理论探讨: 学生运动中对「内部新闻自由」的要求引起了西德新闻法以及宪法学者对宪法中所规定「 新闻自由」内涵的再检讨:「新闻自由」究竟祇是保障报老板免于政府侵害的所谓「外部新闻 自由 (aeussere Pressefreiheit) 」,还是也包括对其他新闻从业者(特别是记者和编辑)的 「内部新闻自由」?假若这两者(即报老板和新闻从业者)都是受宪法保障,都是享有新闻自 由的主体,则两者之间的新闻自由彼此冲突时,应如何规范?没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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