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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术操作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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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术操作规范

动物检疫技术及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的概念 动物检疫是,由法定的机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 龟、虾、蟹、贝、蚕、蜂等。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 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 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 胚胎、骨、蹄、角等。 其它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 废弃物。 1.生产性检疫 2.贸易性检疫 3.非贸易性检疫 4.观赏性检疫 5.过境检疫 动物检疫对象是指动物检疫中政府规定的动物疫 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①人畜共患疫病, ②危害性大而目前预防控制有困难的动物疫病, ③急性、烈性动物疫病, ④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1.国内检疫(简称内检):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动物防疫监督和市场防 疫监督。 2.国境检疫(又称进出境检疫、口岸检疫)—简称外检: 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及邮寄检疫 和运输工具检疫。 (一)现场检疫 1.验证查物 ①验证:有无检疫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②查物:核对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 2.三观一察 “三观”是指临床检查中对动物群体的静态、动态和饮 食状态的观察。 “一察”是指个体检疫。 一般在启用前15~30天在原种畜禽场 或隔离场进行检疫。 动物检疫处理——是指在动物检疫中对被检动物、 动物产品等依法作出处理措施。 一、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 二、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1.合格动物 ①对在县境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 疫合格证明》 ②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 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产地检疫规程 一、产地检疫的意义、要求 ㈠产地检疫的概念 产地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个人健康,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所实施的检疫。 ㈡动物产地检疫的意义 ⒈能及时发现病源,并及时采取措施,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病源扩散传播。 ⒉可以防止疫病进入流通市场,从而可以克服流通领域因要求短时间作出确定检疫结果的困难,减少检疫漏洞,提高检疫的科学性,也减轻了对外贸易、运输和市场检疫监督的压力。 ⒊因检疫项目中有查验免疫档案和猪、牛、羊查验免疫标识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畜主依法防疫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动物免疫接种工作,以便顺利完成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任务,实现防检结合,以检促防。 (三)实施主体 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具体执行者:官方兽医。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①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 ; 家禽:指鸡、火鸡、鸭、鹅、鸽子等;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 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 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县境内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跨自治区,地区出售、运输的牛、羊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同时补免隔离,进行抗体检测和布病,结核检测。 (三)出县出售、运输的牛、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同时补免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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