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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条例精辟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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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条例精辟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精辟解读 及企业应对策略技巧分享 主讲嘉宾 钟永棣 梁伟权 (华南地区劳动法实战派代表) 嘉宾介绍:钟永棣 劳动仲裁员、华南地区劳动法实战派代表之一;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现任“南方劳动关系在线”合伙人、首席顾问。 兼任南方都市报、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劳动学会、柏明顿人力资源机构、中国招聘热线等高级顾问/讲师,《人力资源》等相关杂志、媒体撰稿人。 课程背景 2008年9月18日,万众瞩目、期待已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于面世!然而《实施条例》并没有给广大用人单位带来莫大的惊喜!《实施条例》就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敏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风险却有增无减!为什么? 如何深入、正确地学习、研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劳动合同法》全面预防与化解劳动用工风险,将是广大HR人士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课程特色 对于《实施条例》已明确的问题,我们只作简要的分析讲解;我们将重点研究、分享《实施条例》仍没有明确的且属于广大HR人士在实务操作上的重点疑难问题! 课程目的 ①了解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 ②形成预测劳动用工风险的思维方式; ③掌握应对相关风险的知识与技能; ③最终达到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和提升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综合水平的效果! [案例1] 2008年1月王某入职广州某公司,月薪15000元。7月上旬,公司发现王某提交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便依据内部制度“虚假应聘将立即解雇”书面辞退王某。后王某申请仲裁。结果公司败诉,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赔偿王某共45000元! 请分析,可能导致该公司败诉的原因有哪些? 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 具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及其配套流程文书表格; 具备完善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管理者养成预测劳动争议的思维习惯; 管理者掌握预防与化解劳动争议的知识与技能。 一、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到底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主体及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实施条例》第4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民诉法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二、如何杜绝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在《面试登记表》上告知,履行通知义务; 对于非常值得单位录用的人才; 对于一般人员;不签订的不能报到上岗; 对于入职后流动较大的岗位; 入职后1个月即将到期的时候签订的风险; 登记签订的情况,检查到期者,审查是否续签; 对聘用停薪留职或待岗的人员的注意事项。 三、如何举证合同文本合法合理及劳动者拒签 [案例2]:2008年9月1日小王入职A公司。9月25日上午部门经理告知小王,10点半到会议室签订劳动合同。会议室里,只有劳资专员小李在场,她要求小王现场签订合同,小王看完合同范本后提出异议,小李解释说这是公司统一的范本,想继续留下就尽快签订。小王转身即走。 当日下午,小王接到部门经理转来的辞退通知:“小王,因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即日生效,请你在今天办妥离职手续。” 小王在回执上签收时写道“本人收到本通知,但对辞退理由有异议,保留意见。” 1、小王会以什么理由申请仲裁,以保证很有把握胜诉? 2、作为公司代表,你如何应诉? 3、公司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妥当,导致很可能败诉? 四、当中的“应当”到底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权利”还是“强制性义务”? [案例3]:2007年小张入职某私营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23日,小张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责令该公司立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小张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小张认为,本人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现在《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是强制性规定,本人坚决不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应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你觉得小张的观点对吗? 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后,是否也需要支付2倍的工资? 《实施条例》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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