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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课第五-六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 ——近代劳动者之生活秩序,一方面以集体关系表现在工会运动之上,另一方面则仍不脱劳动者个人权利义务连锁之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契约乃劳动关系之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契约之上,并由此而展开,即使团体协约之目的也无非在保障劳动契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概念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约。(《劳动法》第16条) (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是一种用人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相选择、平等协商,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和调整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制度。 二、性质 (一)有关劳动合同性质的传统学说 1.身份契约说:劳动力之给付与受领并非单纯的债务契约,其身份性明显; 2.租赁契约说:劳动关系并非买卖关系,而是劳动力租赁关系,当契约关系消灭后即须回复劳动力(《法国民法典》:租赁契约可以分为两种:物的租赁;劳动力租赁); 3.雇佣合同说:劳动合同为纯债权债务关系,即雇佣关系(《德国民法典》采该学说); 4.特殊合同说:劳动合同不属于民法中的典型合同,已形成一种特殊合同(《瑞士债法》1971年修改时直接将雇佣合同称为劳动合同,这是民法典中正式以劳动合同取代雇佣合同的创举,标志着落伍的雇佣合同概念在民法中的消失。需指出的是,瑞士债法虽然用了劳动合同的概念,但劳动合同制度仍然是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学界的认识 1.公法说; 2.私法说; 3.社会法说。 劳动合同制度的私法主导兼具公法性质是目前的通说。这一观念的树立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1)在观念层面上: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应各自作为独立主体以自由合同的手段与方法通过自主性努力来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关系;就国家而言应树立劳动者是弱势群体需要特殊保护的观念;(2)在制度层面上,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外,还应在集体合同、劳动基准等方面作出努力。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与特色 (一)基本原则 1.工资续付原则:劳动者即使未提供劳务给付,在一定条件下其对用人单位的工资请求权仍继续存在;此时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工资续付义务。此与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同时履行等原则或制度相悖,体现劳动合同制度的特色。劳动法上的休假、请假制度即是该原则的体现。 2.劳动给付义务不得强制原则 由于劳动给付具有高度人格意义,不管是在诉讼内或诉讼外,均不得强制。 3.危险负担归属于雇主原则 依民法双务契约一般原则,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时,由相应当事人负债务不履行原则;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时,即产生所谓危险负担,通常由法律分配风险。但在劳动法上则一律由用人单位负担。即使用人单位尽一切注意义务后仍发生风险,用人单位仍不得免责。(1)雇主对雇员无瑕疵担保请求权,仅在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给付时雇主才能免除给付义务;(2)劳动者在给付劳动时,对雇主造成的损害以故意为限负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特色 1.劳动合同的从属性 (1)劳动者人格上的从属性: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指示、接受检查、接受制裁。 (2)劳动者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从属于用人单位而为其劳动。 从属性还被一些学者解释为包括组织上的从属性、阶级上的从属性、技术上的从属性等。 从属性是劳动合同的最大特色,一切有别于传统民事法律概念的劳动法概念皆由此而展开。 2.劳动合同的继续性 (1)继续性法律关系的宗旨在于保持存续状态,对安定性极为重视,因此劳动合同法重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继续性合同的重要特征是,已履行的部分不具有可返还性,无法恢复原状,因此在处理劳动合同无效、解除等引起的责任承担问题时,无法考虑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责任形式。 3.劳动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劳动合同必须亲自履行; (2)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多,强调当事人间的忠实、保护、照顾等义务,有很强的道义、伦理色彩。 4.劳动合同受集体劳动关系影响 自工会发达后,个人对劳动合同的形成、变更乃至消灭的自主性减少,个别劳动关系不但受劳动基准法影响,更受集体合同影响。 注意: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劳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教材第126-127页) 四、劳动合同的分类 (一)以合同期限为标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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