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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路法律案例介绍37

校園網路法律案例介紹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周 天 所長 電話:07-6011000分機3701 郵件:crv7187fn@.tw 內容大綱 壹、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簡介 貳、校園網路法律案例分析 參、檢討與建議 壹、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簡介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人 vs. 利用人 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 促進文化發展 著作權法--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創作 鼓勵技術創新 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 植物種苗法--植物新品種 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積體電路佈局 保障正當競爭秩序 商標法--商標、標章 營業秘密法--機密性、經濟價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 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著作人--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 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著 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 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 著作 著作物--書籍、歌譜本、錄音帶、CD、錄影帶、DVD 著作權人 vs. 利用人 著作權人 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 網路科技之特性 複製容易、傳輸快速 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網路上的1.重製權 2.公開傳輸權 對利用人的保護 網路上的合理使用 貳、校園網路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 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 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 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 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 貳、校園網路法律案例分析(續) 案例(6)公開傳輸他人著作 案例(7)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案例(8)防盜拷措施的法律保護 案例(9)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案例(10)學校教師的著作權問題 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 案例事實: A學生架設非營利的「樂透網」個人網站,收集歷年來各期各種「樂透」彩券的中獎號碼、各獎金額、有無人中獎、有多少人中獎以及頭獎賣出縣市等資料,並將上述資料分門別類,按各種彩券類別及開獎時間製作成電子資料庫,供彩迷們上網檢索查詢,並做開獎預測。 B百貨公司為鼓勵消費者預測下一期「大樂透」的中獎號碼,以便參加其週年慶「好禮相送」抽獎活動,而在該公司網站上剽竊重製A學生所辛苦建立的電子資料庫,A學生感到十分氣憤。 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續) 法律分析: 「電子資料庫」:針對特定主題,以電子方式將大量的相關資料,依據一定之資料結構,有系統地收集、整理、儲存在電腦中,俾供使用者在線上或離線檢索、瀏覽或下載其所需的資料。 常見的電子資料庫,大多只是一些事實紀錄的資料,例如機場所有航空公司每週航班的起降時間資料,台北市數位學習業者的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網址,職棒各球隊的比賽紀錄或球員的歷年打擊成績等相關資料。 投入大量的勞力、資金與時間,所完成的電子資料庫,對於使用者而言,提供了資料查詢的極大便利,也為業者帶來商機。 但「著作」必須是人類之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作品,其必須含有「創作性」,光是勞力、資金或時間的堆砌,而無任何人類智慧或技藝的創意,不是著作權法上所謂的「著作」。 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續) 專家建議: 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電子資料庫內容資料的選擇或編排,必須跳脫過去一般俗成的收集或編排方式,而發揮別出心裁或與眾不同的創意,方得主張其電子資料庫是人類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一項「創作」,屬於「編輯著作」,若未經授權或同意,非法重製電子資料庫,便侵害其著作權。 反之,電子資料庫便不是一種著作,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 建議電子資料庫的創作人,應在製作過程中,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盡量加入創作人的創意表現,以表現該電子資料庫獨特的創作性,以便合於著作權法上的「編輯著作」。 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 案例事實: A學生使用網路瀏覽器「離線瀏覽」的功能,可以讓電腦在未與網路連線的狀況下,瀏覽以前曾經造訪過的網站,這個功能可以無需擔心網路斷線、上網人數過多速度變慢或該網站有時因故無法進入的問題,不但可以節省電腦連線所生的費用,且比「線上瀏覽」更加方便。 A學生擔心上述離線瀏覽網頁的方式,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續) 法律分析: 1. 「線上瀏覽」在瀏覽網頁時,會將儲存在網站上的網頁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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