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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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 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5、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拘传 (二)训诫 (三)责令退出法庭 (四)罚款 (五)拘留 第六节 诉讼费用 一、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 (一)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2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3申请费的征收标准 4执行费的征收标准 5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6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则 (一)起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均由起诉人、申请人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在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后,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由谁负担。 (二)败诉方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按比例负担。 3、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 四、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2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费用以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 (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作了变更的,再审法院应当重新确定原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七节 诉讼救助 各国都承认诉讼救助制度是诉讼费用制度的重要内容,承认并给予当事人获得诉讼救助的权利。 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保险等制度。 一、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法德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救助简介及评价 法国:1848年宪法确认“社会互济”,1972年确立司法援助制度,1991年扩大了司法援助范围。 德国:旧民诉法规定“受救助权”,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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