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课件--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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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课件--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Judicial Mediatian)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说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调解书的制作和效力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说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双方争议的诉讼活动及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在诉讼中进行的,所以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使其不同于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 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和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前、审理中)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其与诉讼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1、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主持者不同,从而是否具有司法性; ②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不同:分别依据民诉法、仲裁法、行政法规、人民调解法;前者规范、严格,后者较灵活; ③效力不同。 2、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后者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 ②参加的主体不同; ③效力不同。诉讼中和解不能作为法院的结案方式,不能直接终结诉讼程序,通常是由原告申请撤诉或转化为法院调解来终结诉讼程序。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性质 关于法院调解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①法院调解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活动;②认为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指导下自律地解决纠纷的活动;③认为法院调解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合。 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法院调解一方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另一方面它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审判人员的说服教育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因此,它不仅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同时也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权,是两者的结合。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程序上自愿和实体上自愿) 2、合法原则(程序上合法和实体上合法) 3、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应当坚持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第三节 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法院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法》89条) 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 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2、法院调解书的格式 ①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②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③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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