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五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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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五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姚辉 编著 第五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四节 占有 第一节 物权的性质 一、定义 二、物权与债权 三、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引例 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定义 (一)物 学界一般认为,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非人格性,即人体不能为物。 (2)有体性,物原则上必须是有体物。 (3)可支配性或曰被控制性,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 (4)独立性,即在性质上物是可以 【问题与思考】“物”的迷思被界定的,具有特定性,能与他物区别而独立存在。 【新闻扫描】叫卖月球土地事件 一、定义 (二)物权 大概有多少物权法著述,就会有多少关于物权的定义。仔细分析已有的有关物权的“不同”定义,可以发现并抽象出其中共有的质的规定性因素,无非四类: 第一类定义的内容为“支配”; 第二类定义的内容为“支配”与“享受利益”; 第三类定义的内容为“支配”与“排他”; 第四类定义的内容为“支配”、“享受利益”与“排他”。 二、物权与债权 凡采德国民法体系者,其特征之一就是以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为基础性构成要素;基本方针则是明确分清物权与债权的概念。而物权与债权的特征(或特性)比较,更是理论上分清二者的主要方法。 【快速浏览】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4物权是优先权,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5物权包括追及权,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6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7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8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问题与思考】分时度假酒店式产权:债权?物权? 三、物权法,还是财产法? 和物权一样,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在中国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曾经有过一个称谓之争 。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定 三、公示公信 四、权利限制 引例 流质契约案 一、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被认为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直接反映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 二、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学理上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即“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或曰“内容固定”。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定 物权法以法定主义为原则,其理由何在? 其一,基于历史原因而需要确认物权法定原则。 其二,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直接支配性,确保物权的特性,建立物权体系。 其三,基于物权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为求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 其四,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其五,确保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问题与思考】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 三、公示公信 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它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四、权利限制 《物权法》第7条明文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此项原则是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的限制: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问题与思考】“一物一权”原则的取舍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的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引例 教案索赔案 一、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采用法律上各种方法维护利益、获得救济。 一般认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有物权性质的保护和债权性质的保护两种:前者指物权请求权制度,后者主要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 一、物权的保护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争论已久,产生了约略十几种说法,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类 。 “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物权”的特殊保护方法。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一)确认物权 (二)返还原物 (三)排除妨害 (四)消除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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