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八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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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八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姚辉 编著 第八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类型的物权规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类型的物权规范 用益物权并非各国物权立法上所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只是物权法学理上的一个用语。用益物权之“用益”,顾名思义,就是指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的概念是相对于担保物权而言的。两者同属于定限物权范畴,并具有支配权、绝对权的性质。 用益物权与“用益权”不同。用益权,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规定的一类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问题与思考(一)】典权的存与废 典权的存废,属于法政策上的选择,应当结合法理与实务、历史与发展等多种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问题与思考(二)】“居住权”之争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所谓人役权是与地役权相对应的概念,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其中居住权是指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此项制度后为欧陆各国民法典所承袭。 中国的物权法中应否创设居住权,是立法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问题;。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要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 一、要义 1999年《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该法调整的范围,第125条明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这是承包经营权与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的区别。 2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流转权;以及物上请求权。其义务则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将耕地抛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通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与思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我国基于土地的不同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出让与划拨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基本方式。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协议出让;拍卖出让;招标出让以及挂牌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与出让不同,本质上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来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涵盖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以外的方式设定的情形。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旨在实现对土地使用价值的利用。故而权利人具有全面的权利处分权能。《物权法》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首先,依据《物权法》第14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其次,依据《物权法》第14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受到城市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 所谓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培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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