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十三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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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十三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姚辉 编著 第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引例 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我国法上的合同概念 二、合同关系 三、合同类型 一、我国法上的合同概念 关于合同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种区别。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即民法上的合同,指的是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比如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身份合同等等。 最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合意。 【问题与思考】关于行政合同 二、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特征,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当事人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合同关系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往往突破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具体表现为: 1债权的物权化。 2债权保全制度。 3债权之不可侵性的确立。 4第三人利益合同。 5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三、合同类型 合同可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类型划分,例如, 根据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承担义务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以成立要件及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等等。 三、合同类型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设特别规定并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三、合同类型 对于非典型合同如何分类,学理上尚无定论,常见的有以下划分: 1纯粹非典型合同。 2准混合合同。 3混合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二、缔约上过失 三、格式合同(条款) 引例 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公司诉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一、要约和承诺 传统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 我国学者一般采大陆法关于要约属意思表示的传统观点,立法上也是如此,《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关于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学理上提出了许多原则和标准对要约邀请的具体分析 一、要约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通常情形下合同便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问题与思考】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二、缔约上过失 先合同义务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即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在因缔约过失而受有损害的情形,受害方所可以请求的,是合同缔结前所处的状态,故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基准。信赖利益损害也可以区分为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 三、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合同虽然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格式条款却是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相对人根本没有参与而被动接受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的规制体现在第39条到第41条。包括如下内容:(1)规定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在决定合同内容的时候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平的原则。违反了公平,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撤销。(2)规定了格式条款使用人的提示义务。即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使用人必须提示对方,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3)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4)对格式合同某个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规定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处理。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功能和目的 二、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形式的功能和目的 现代合同法中对合同形式的部分强调与罗马法上的严格形式主义已经有本质的不同,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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