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十一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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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十一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姚辉 编著 第十一章 债的发生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当得利 引例 银河宾馆案 第一节 总说 一、概念 二、债的发生原因 一、概念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均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各国民法典均将合同(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列为民法上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详为规定。 债的发生系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所以,因债权转让而取得债权或者因债务承担而承受债务所发生的债的关系不属债的发生,而是债的移转。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是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而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 二、债的发生原因 如果只以现行法中的规定为限,可将债的发生原因归纳如下 :行为和事件。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又分为: (一)法律行为: 单独行为——即单方行为,例如遗赠、各种票据行为等。 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由合同发生债的关系是最普遍的情形。 共同行为——如设立公司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等。 (二)准法律行为——如无因管理。 第二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引例 杨国新与徐月仙等人无因管理纠纷案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法律事实。 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故其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该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计算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二)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且不违反社会一般情势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研究 引例 喻山澜诉工商银行不当得利案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 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包括: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研究 基本类型不外划分为两类:一是基于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研究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受益人擅自出卖、消费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 2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将他人的土地误以为是自己的土地而耕种。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擅自将受害人的材料为受益人制作家具。 4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洪水过后,受害人养的鱼被冲到受益人的鱼塘里。 【案例】牛黄案 *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在线教务辅导网: 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 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 *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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