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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精课课件(全套)
精品课课件(全套)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三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国际法的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定义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一、国际法的名称 1、西方语言中国际法的名称来历 2、汉语中国际法名称的来历 二、国际法的定义 1、不同定义的分歧所在 2、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1、不同定义的分歧所在 (1)国家之间的法律还是国际社会之上的法律? (2)主体包括哪些?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实体呢? (3)国家中的所有国家还是部分国家? (4)关于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问题 2、代表性定义 (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早先的西方学者有的采用“基督教国家认为”等用语 2、苏联学者40年代后期至50年代初期定义:普遍采用的国际法定义是维辛斯基提出的下述定义:“国际法是调整各国在斗争和合作过程中的关系,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5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学者的定义:童金教授的定义是:“现代一般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协议制定的,表现这些国家协调一致的意志的---调整这些国家间在斗争与合作过程中的保证两个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并在必要时由各国单独或集体事实的强制来加以保证的这样的一些规范的总和”。 3、中国学者所下的定义 (1)周鲠生*: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承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中国学者所下的定义 (2)王铁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际法是部门法之一,即国际公法,旧称外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3、中国学者所下的定义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另参见:教材p.2 三、国际法的特征1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内立法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实体和政府间的国家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 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三、国际法的特征2 从调整对象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3 三、国际法特征4 从法律的强制看: 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也与国内法不同。在国际上没有一套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强制实施国际法,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 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两个问题: 1、国际法是否法律? 2、国际法如果是法律,其法律效力的根据何在? 四——1、国际法是法律吗? (1)否定的理由: 第一,没有立法机关、没有强制性机关;(普芬道夫、奥斯汀) 第二,经常性被违反; 四——1、国际法是法律吗? (2)反驳的理由: 第一,法律的特征不必是国内法的特征(只要存在一个社会,有一套规则,这规则具有拘束力便存在法律),国际法只是不同于国内法而已。 第二,不能仅仅以违反来否定某项规则的法律属性,任何国家内都存在违反法律的事实; 国际法上经常存在的是守法事件,至于违反事件常见是因为媒体和记者的作用,新闻的规律使然。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 1、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甚至违反者也都声称自己是根据国际法而作为的 2、任何单个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 3、遵守国际法是通常情况,违反国际法是例外; 4、违反国际法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四——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何在? 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惠顿 时间:17——18世纪 主要观点:效力根据在于人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四——2、国际法效力根据 实在法学派 代表人物:(荷兰)宾刻舒克、(英)奥本海等人 时间:18世纪——19世纪 主要观点:效力根据在于各国的共同意志(任何规则不能仅仅因其合理而成为国际法,只有在证明该规则确已为各国所共同同意后才能成为国际法。这种共同同意即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按此种学说,某种法律尽管不正义,只要是依照正式程序制定的,即有效——“恶法亦法” 四——2、国际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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