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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治经历了两个时期六个阶段,土地管理立法探索期—新 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分为三个阶段; 1949年—1952年; 1953年—1957年; 1958年—1977年。 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期—改革开放以后。 分为三个阶段: 1978年—1985年; 1986年—1997年; 1998年 以后。 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历史进程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问题有很 大帮助。因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没有追朔力,对以前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 的处理,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衡量过去已发生的矛盾纠纷的对与 错,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用矛盾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土地管理立法探索期: 第一阶段: 1949年—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立法,有步骤地将 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出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一时期发生的土地所有 制的问题可作参考。 第二阶段: 1953年—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逐步确立农 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出台了1954年《宪法》、1953年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和《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一时期发生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可作参考。 第三阶段: 1958年—1977年,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进一步巩固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出台了1958年《国家 建设征用土办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又称“六十条”。对 土地征用和土地确权做了进一步规范。 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期: 第四阶段: 1978年—1985年,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出 台了1982年《宪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规范了国家土地征 用,农村建房以及合资企业用地。 第五阶段: 1986年—1997年,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对土地实行统一集中管理。1986年3月21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1987年1月1日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6年8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对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实现集中统一管理。1988年《宪法修正案》、1988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第六阶段:1986年以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1998年由国家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2004年《宪法修正草案》的颁布和《土地管理法》的再次修改,2007年《物权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掌握土地管理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分清各时间段出台的法律法规,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处理各类纠纷和信访问题。 (一)依法行政的涵义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它的内涵包括三个要点:   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不然,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也就是说,行政必须依法,依法才能行政。 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力从哪里来?从法律,从我们的权力机关。《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条的明确规定了国土部门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但从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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