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宣贯(广能集团)_解决方案_计划解决方案_实用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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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16. 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17. 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百九十一条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9. 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六百八十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五、涉及需要专家论证或修订事项监管 1.首次水采矿井,必须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业专家论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业专家论证。 2.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2.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3. 冲击地压矿井,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开采孤岛煤柱,必须进行论证 第二百三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4.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 第三百零一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5. 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6.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 第二百八十四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7.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第二百八十七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8.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六、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 建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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