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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与非自愿住院临床医学医药卫生专业资料课件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的入院 严重精神障碍者 第三十条第二款: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的入院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多数经医生评估建议由监护人送入院 符合30条第二款第一项监护人可以最终决定 符合30条第二款第二项患者、监护人不得拒绝,但可以申请再诊断和鉴定裁决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少数:送诊部门,单位、村委会和居委会(30.2.2)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的诊断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第五十一条: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精神科执业医生 再诊断和鉴定-至少2名精神科执业医生 心理治疗师和心理咨询师不得诊断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的诊断 诊断标准:联大(46/119)决议,按国际准则诊断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CCMD-3 ICD-10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的权利 精神障碍者的住院环境和设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精神障碍者住院期间的通讯和探访权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的权利 精神障碍以外疾病的治疗权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者的申诉权 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的出院 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第30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 医疗机构评估后出院:第30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者; 再诊断和鉴定后出院:患者或患者监护人申请。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监护人应当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非自愿住院患者权利常见问题 疑似精神障碍者在医生的诊断性访谈中是否可以拒绝回答问题? 非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者是否需要签署治疗知情同意书?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住院期间可否使用移动电话?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住院期间对其他患者或工作人员造成伤害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者的出院 第四十四条第二、三、四、五款: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精神障碍者与非自愿住院 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王小平 主要内容 概述 重点问题 务实指南 一、概述 非自愿住院概念 非自愿住院适用范围 非自愿住院概念 违背患者意志,一定程度限制患者自由,使患者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一段时间的观察、诊断或治疗。 立法背景 联合国大会(46/119)决议精神; 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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