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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
国际私法 责任教师:叶林 第十一章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 (一)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 英美法系:所有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都归结为侵权 。 我国: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竞合下的法律选择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产生。 我国: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说 2、法院地法说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双重可诉原则” ) (二)当代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由莫里斯于1951年提出。 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三)我国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具体: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地原则)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共同属人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重叠适用原则) 三、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 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 1.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2.同61年《统一海上客运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3.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 侵权的表现: 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的船旗国法。 如果影响了东道国领海适用东道国法。 2、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 发生在公海的,适用受害人船旗国法; 都有过错适用法院地法, 如果是共同国籍适用共同本国法。 发生在领海的,适用领海国的法律。 我国:《海商法》 1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4对于其他海上侵权行为,则应根据前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5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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