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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 自由自在 论校园常见之犯罪类型12

知法守法 自由自在 ─論校園常見之犯罪類型 報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莊俊仁   校園常見之犯罪類型 一、手機免費打? 二、不要小看性騷擾 三、「花花大少」援交案 四、散布自拍遛鳥照片 合法否? 五、網路公然侮辱及誹謗 六、網路詐欺 七、大學生盜賣偽造月眉門票 八、寶物不見了 九、青春不搖頭 校園常見之犯罪類型 十、網路上散布電腦病毒及木馬程式 十一、 Kuro案的啟示─別上非法網站下載軟體 十二、哈利波特上網免費看 網站恐挨告 十三、非法重製、改作並公開展示他人之報告 十四、網路炸彈客 十五、網路留言恐嚇台鐵 大學生吃官司 一、手機免費打? 大學生某甲於94年5月間某日上午,在台北市某大學校園內,拾獲某乙所有之嶄新手機(內附0928829XXX號SIM卡1張)後,竟予以侵占入己,並與知悉該手機及SIM卡係贓物之A、B、C三位同學,共同自94年5月8日至17日,在學校宿舍內,將該SIM卡裝入自己使有之手機內,連續盜打,共詐得新台幣23611元通話費,嗣某乙經中華電信通知繳費,始得知該門號遭盜打而報警查獲。 侵占遺失物及收贓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盜打行動電話之刑事責任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及第4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不要小看性騷擾 有一位男性研究生,某一天下課,在公 車站牌候車時,突然對一名候車的陌生女乘客伸出「鹹豬手」摸臀,該女子先是一驚,決定不予理會,沒想到該男學生上車後又繼續趁排在前方的女乘客不備,再猛然摸了對方臀部一把。 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已於今(95)年2月5日施行。 「性騷擾」之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   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   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行為應負的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行為應負的行政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換句話說,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的話,檢察官不能追訴,法院也不能審判。 三、花花大少援交案 杜○○於94年11月22日凌晨零時15分許 ,在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友人租屋處,以電腦設備連結上網至「豆○聊天室」 ,以「花少」為暱稱,刊登「我是20歲男大學生因為缺錢想找大姊姊援助可先看過*」之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嗣經警方依行動電話號碼循線查獲。 上網散布援交訊息之刑事責任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 、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散布自拍遛鳥照片 合法否? 30歲的朱姓工程師在網路上以「射精猛男」為名,張貼自己在國外各大風景區等處拍攝的自拍裸照和射精影片,供人瀏覽和下載,造成男同志間轟動,有上百萬人次點閱瀏覽,還導致網路一度癱瘓,警方上網查探,發覺對方足跡遍佈各地,還曾遠征至港、澳、美、威尼斯等地,裸照內容極度變態和挑釁,臺北市刑警大隊經月餘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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