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5.ppt

  1. 1、本文档共4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5

教育法相关案例 案例一:大学生游泳溺水事件 案情: 2001年7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学校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龙舟游泳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免费向公众开放,面积是标准泳池的两倍,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 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在该游泳池遇险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丧生为由,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美大学校委会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最后判决,因被告没有尽到对董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但董某也有过失,故原、被告按实际过错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被告存在的侵权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认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必要安全保障义务,是旅馆、饭店、银行、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公共事业的经营者,在经营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的来源,一是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二是合同义务,即在合同条文中规定了一方对另一方有安全保障义务;三是附随义务,即依照合同的性质或者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对相对人所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所谓“必要”,则是根据经营者或者义务人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决定其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义务人就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小学生抬开水被烫伤,学校应否担责赔偿? 原告刘腾辉系被告城关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在校就餐、住校就读。为解决学生就餐时的喝水问题,被告城关小学规定,各班级学生轮流值日,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2004年8月22日中午,原告刘腾辉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刘腾辉前胸及右上臂皮肤被烫伤,经法医鉴定,刘腾辉的伤情构成第十级伤残。刘腾辉受伤后,因被告城关小学在本学期开学时利用学生缴纳的保险费为在校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故刘腾辉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5000元的保险赔偿金。 2004年10月,原告刘腾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城关小学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保障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8600元。审理中,被告城关小学辩称,首先,学校为在校就餐学生无偿提供开水属公益行为,原告刘腾辉抬开水是用于其个人与其他同学饮用,并非是为学校服务,故学校对刘腾辉的烫伤没有过错;另外,刘腾辉自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相应扣减其诉讼请求额。 [争议问题]   一、被告城关小学对刘腾辉的烫伤是否有过错;二、城关小学对刘腾辉的烫伤而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比例及范围;三、刘腾辉自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否相应扣减其诉讼请求额。 [评析]   一、关于城关小学对刘腾辉的烫伤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案中,城关小学及其教师明知刘腾辉等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却安排并默许其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危险行为,城关小学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刘腾辉绊倒被开水烫伤致10级伤残的后果,且该损害与其作为及不作为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城关小学依法应当对刘腾辉因烫伤造成的损失适当给予赔偿。 二、关于城关小学对刘腾辉的烫伤而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比例及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第160条的规定,城关小学应当对刘腾辉因烫伤造成的损失适当给予赔偿,赔偿的比例应与加害人的侵权过错相适应。对于刘腾辉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责任承担方式与责任的大小存在一定的均衡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城关小学虽有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活动的过错

文档评论(0)

wuyoujun9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