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徐孟洲 著 第一编 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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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徐孟洲 著 第一编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念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1.经济法维护人权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2.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3.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论虽然对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设置了对社会尽责、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义务,但是,如果缺少强制力,社会责任仍然可能流于形式。法律是理与力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不仅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而且有自己的专门责任形式,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以外部强制的形式保障社会责任的实施,这就使得以人为本的目标和平衡协调手段有了强制性的制度保障。 第三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程,并为经济法所确认和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自中国经济法学孕育形成以来,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重点研究,从不同角度阐明和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多项基本原则。这些经济法基本原则,其表述用词虽不同,但反映的内容较为一致。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法的本位是法的本质的集中体现,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标准。”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其利益协调的功能。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权力的介入应使个体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并不等于国家权力可以任意地介入私人领域并侵害私人利益,相反,国家权力在介入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合法性的要求,在介入的范围、程度、条件、程序等诸方面都应如此。 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 三、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区别。” 经济法的这三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本位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连结点。经济法这三项原则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自由与效率的统一。 第四节 经济法责任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在经济法责任理论领域取得研究成果,提出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观点。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经济法责任的固有与援引说 该说肯定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认为经济法责任应该包括两种:一种是经济法所固有的法律责任,指由经济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经济责任和组织监管责任。另一种是经济法援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经济法综合责任说 该说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产生最早,横跨历史阶段最多,影响也最大。该说在承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否认经济法责任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进而认为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或者只是直接借用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或者就是由上述三类传统责任构成的综合责任制度。 三、经济法责任的彻底独立说 该说积极肯定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对所谓的“综合责任说”提出质疑,强调经济法责任可以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而并非对传统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 本书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而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哪些,还需要进行总结与理论概括。 第五节 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与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面世,是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展在20世纪的重要成果之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出现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时期,但现代中国经济法学(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和法学复兴的大背景和经济法现象大量出现的基础上产生的。从1978年缘起至2006年,中国经济法学已经走过了28年的历程,笔者将其产生与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中国经济法学孕育形成阶段(1978年至1983年) 以研究对象特定化、研究人员专门化、研究队伍规模化为学科形成标准,笔者认为1978年至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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