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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徐孟洲 著 第二编 第五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快给了黄细花回函,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她的紧急建议作为822号建议转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审计署三部门分别研究办理。参见邓新建:《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否合法》,载《法制日报》,2006-06-24。 思考:(1)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否属于需要组织价格听证的范围?(2)银行金融机构目前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合同法?请表明自己的观点,并列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3.春运火车票涨价与价格决策听证 思考:(1)结合本章的【引例】,如何看待春节铁路客票涨价问题?(2)铁路作为自然垄断行业,票价涨价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调整在操作上应有哪些不同?(3)如何完善我国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在定价时可以为所欲为,相反他们必须坚持遵循一定的基本准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价值规律,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合理制定价格。所谓合法原则是指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的价格行为将受到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要开诚布公,货真价实,信守承诺,说到做到。 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基本依据是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在自主定价时既享有一定的价格权利,也承担着一定的价格义务。表现在: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是指法律对经营者能够作出或者不能作出一定的价格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价格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主要有以下四项: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权利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 3.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的权利 4.检举权和控告权 (二)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经营者的价格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大类,其中的作为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项: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义务 3.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义务 4.实行明码标价的义务 5.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义务 6.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的义务 三、经营者的不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价格义务中,除了上述六项作为外,还有价格不作为义务。经营者的价格不作为义务是指经营者所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很多种,这些行为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因此,《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归纳起来,经营者的不当价格行为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价格垄断行为 2.低价倾销行为 3.价格歧视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 5.牟取暴利行为 6.哄抬价格行为 【案例】国家发改委发布典型通信价格欺诈案例 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3月公布通信行业存在的6类通信价格欺诈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警惕类似的价格欺诈行为,并已经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这6类通信价格欺诈行为包括参见《国家发改委发布6类通信价格欺诈案例》,载《中国青年报》,2006-03-21。: 第一类:提供通信服务不如实标示全部费用。 案例:在固定电话上用IP卡拨打长途,需要从IP卡中支付长途通话费并交纳固定电话IP接入费。但很多通信公司在推出IP卡长话业务时,往往只宣传使用IP电话打长途每分钟0.30元、比普通长途电话每分钟省0.40元的内容。 第二类:提供通信服务使用误导性语言夸大价格优惠。 案例:某通信公司开展长途电话服务优惠活动,在宣传单上标注:“××长途电话注册优惠期间国内长途每分钟消费0.20元。”消费者理解为长途电话每分钟0.20元,如果预存200元、300元、500元和1 000元,还可获赠预存金额一半的话费。事实上,该公司所谓的每分钟0.20元是按照优惠套餐折算而来的。 第三类:销售通信产品标示市场最低价与实际不符。 案例:某通信产品销售店在宣传广告纸上写明该店所经营的21种手机执行“全市最低价”,实际上,经物价检查人员核实,该店有2种手机的价格,明显高于其他手机店。 第四类:销售通信产品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案例:一手机销售店宣传购买手机按标价减200元,但隐瞒了必须在该店入网并预存200元话费才能享受减免的价格附加条件。经营者的这些手法,消费者往往在上当后才恍然大悟。 第五类:提供通信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 案例:某通信公司在广告中承诺,虚拟网用户付月租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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