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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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1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派驻检疫人员到场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监督陕西省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和检疫登记表的填写,对其正确性负责。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检疫人员应持证上岗,坚守岗位,着工作服,佩戴胸牌或执法标志。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六、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做好检疫用具消毒,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搞好检疫室卫生,做好个人防护。 七、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八、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畜禽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畜禽标识为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三、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交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保存、销毁。 四、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应在每天屠宰后监督场方将畜禽标识卸下,并将畜禽标识回收数量填入屠宰检疫登记表内。 五、回收的畜禽标识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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