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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律法规介绍ppt课件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如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规定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确定能源管理人员并实行备案制 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指除设立其单位所需的其他各项职位以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抓好节能工作。 其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选聘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具有3个条件: 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缺其一者都不能将其聘任为能源管理负责人。聘用后必须向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协助能源管理负责人做好节能工作, 负责人、能管员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违反本法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 根据节能法规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计量管理;主要内容包括:①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保持其科学、连续和有效;②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③采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能源计量方法,合理设置能源计量装置; ④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记录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能源消费统计是指用能单位按照规定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归纳汇总的活动。 能源消费统计的目的是在能源计量的基础上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能源消费数据,为生产经营决策和制定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不得编造虚假的能源统计数据。 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是指用能单位根据能源计量和统计资料,对主要用能设备、工艺系统以及全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有利于用能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改进措施。 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十五)集中统一供热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锅炉 1、有条件的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在规定的合理经济供热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划实行集中统一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产。 2、集中供热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需合同约定为用户安全、稳定供热。 3、在已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区域内,未经节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 4、集中统一供热的区域内,如有已建成的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除特殊工艺要求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补偿后责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十六)对能源消费不得实行包费制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用能单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能源使用单位。 总体要求: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节能并不是要求用能单位降低产能或者其他需求,以减少能源消耗量,而是要求用能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重点用能单位的界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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