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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现实思考

对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现实思考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纠纷也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频繁受到侵害,合法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有重大意义,对维护整个金融秩序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理论及保护机制方面阐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金融消费;消费者权益;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13-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加深,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也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在金融机构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便利的同时,其凭借自身巨大的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大量出现,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日益增多,保护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   目前,金融消费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消费者这个概念,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消费者定义为,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那么根据消费者的概念,可以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从两个概念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比消费者的范围要窄,它只是限定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过程中接受金融服务或产品的范围之下,进而得出,金融消费者相对于消费者有更好的需求,消费者的需求是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而金融消费者是在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对生活物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和彻底的保护,就必须了解金融消费者这个主体享有哪些权利,权利的具体内容,理解这些内容是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列明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以此为基础,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受到侵害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或者购买其产品时,依法享有知悉服务和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金融机构负有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2.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   金融机构是垄断性的行业,其自身可以凭借绝对的优势地位自由的选择提供服务或是商品的时间、地点及交易方式,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格式条款,转嫁风险承担,提高服务费用,自行变更合同内容等等,而排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但金融消费者不同,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他们在与金融机构交涉时没有过多的自由选择权。实践中,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银行规定在办理银行存折的时候必须一同办卡,而很多人认为,存折用起来方便,随时能了解资金的进出情况,而银行卡不仅收取费用,使用起来也不太方便,但是金融机构这样的硬性规定,使得金融消费者别无选择,要么接受,要么办不成,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金融机构利用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与金融消费者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借此类合同减轻或是免除自己的义务与责任,而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大多数时候无法判断这些条款背后的真实意思,而这些条款往往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性质,从而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格式合同中的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4.受尊重权受到侵害   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意味着金融消费者的人格权不能受到侵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受到尊重的权利,这也是宪法精神的体现。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受到尊重的权利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和模糊,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侵犯此项权利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就造成了受尊重权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乐观的现状。实践中,受尊重权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对不同业务的人提供不同的服务,即提供带着“有色眼镜”的服务。对于金卡、银卡和普通卡的客户提供截然不同的服务标准,VIP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中享有优先办理的特权,而对于小客户的服务则缺乏耐心,更有甚者拒绝为他们办理业务。   5.损害赔偿权受到侵犯   损害赔偿权是金融消费者向金融机构索赔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建立在非因金融消费者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我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中,都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只是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列为宗旨,但是并未做出细致、具体、明确的规定,有的法律甚至对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只字未提,对金融消费者求偿权如何实现、怎样实现都没有涉及,以至于在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没有一条有效的法律途径可以保障。   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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