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卖淫女及“管理”者双重身份嫌疑人该如何定性.docVIP

对具有卖淫女及“管理”者双重身份嫌疑人该如何定性.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对具有卖淫女及“管理”者双重身份嫌疑人该如何定性

对具有卖淫女及“管理”者双重身份嫌疑人该如何定性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麻某、潘某共同商量后,于2011年8月26日合资租下位于崇左市城南新区东源名城B2栋的店面,挂牌“夜艳休闲居”用于容留卖淫,从中抽水提成。期间, 麻某、潘某雇请犯罪嫌疑人周某负责帮麻某、潘某将每天卖淫的人员、次数、收费、提成记在笔记本上。而周某在店面里也实施卖淫行为。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对本案定罪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麻某、潘某开按摩店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招募人来卖淫。虽然在本案中没有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没有严密的组织形式。但组织行为既有紧密的,也有松散的,因此其组织行为不可否认,应以组织卖淫罪来处理。周某协助麻某、潘某组织卖淫,是组织卖淫的共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理由:案例中不存在很明显的组织行为,不应认为是组织卖淫罪。麻某和潘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周某既是卖淫女,又为他人介绍卖淫女,构成介绍卖淫罪。   (二)对两罪区别的浅析   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个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或者为卖淫者和嫖客卖淫嫖娼进行居间介绍。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表现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1.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与介绍卖淫罪中的容留不同。首先,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组织,或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强调的是组织性。而介绍卖淫罪中的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其强调的是便利性。   2.行为是否有组织性不同。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具体指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组织性。那么如何确定该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呢?认定行为的组织性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多人进行卖淫活动。所谓的“组织”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而“组织行为”方式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在具体而言是对卖淫人员加以安排、布置、调度。从分析中可以看出组织主要表现为控制。在组织卖淫罪中,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因此,如果行为人对多人卖淫加以控制,即具有组织性,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若无,则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3.两罪行为的手段不同。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进行卖淫活动。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在实践中,雇佣行为地实施通常表现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直接对卖淫人员进行雇佣。即组织者与卖淫者直接进行商洽,约定好条件,组织卖淫者实施卖淫活动。二是通过其他卖淫组织间接对卖淫人员进行雇佣。招募和雇佣这两种手段往往是对资源卖淫者采用的。而对不愿卖淫者,组织者往往采用强迫或引诱的方式。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五种具体的组织他人卖淫的手段是法律界定组织卖淫罪的五种手段,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或几种便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而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只是采用容留、介绍手段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   4.两罪行为的对象不同。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组织他人参加卖淫活动,其组织的对象即包括自愿参加卖淫的人,也包括不愿参加卖淫活动的人。而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针对的对象仅仅是自愿参加卖淫活动的人,不包括不愿参加卖淫活动的人。   5.卖淫人员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在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受控于行为人,接受行为人的安排、布置或调度,

文档评论(0)

bokegoo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