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3慢病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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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3慢病课件

有关概念(3)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包括:单纯精神发育迟滞 发育迟滞伴行为障碍 (6)检出患者肇事肇祸率 检出患者中肇事肇祸人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 肇事肇祸 包括“肇事行为”和“肇祸行为”二类 肇事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我国《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 肇祸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以当地公安机关的资料为准 工作规范内容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2.患者的发现和登记 3.社区/乡镇管理 4.应急医疗处置 5.人员培训与健康教育 6.资料信息管理与工作总结、进度报表 7.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附件 内容 4.1 处置原则 4.2 处置前准备 4.3 应急事件指征 4.4 应急事件报告 4.5 处置方式 4.6 处置后患者管理 4.7 常见危害行为/危急情况的处置原则 4.8 处置记录和报告 基本概念 两种最常见的紧急情况,需要通过应急医疗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避免伤害和损失的发生或者减轻伤害和损失程度 突发、或原有疾病急剧恶化的重性精神疾病,已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自杀、自伤行为),或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社会行为) 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 其他紧急情况 除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疾病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疾病等其他精神疾病患者,也可能出现需要应急医疗处置 特别强调程序合法性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表1-8)上签字同意 《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人员签字证实 4.1 处置原则 合理: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时: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安全: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 4.2 处置前准备 4.2.1 应急医疗处置组 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 组长:具有临床和应急处理经验的副主任职称以上精神科高年资医师 精神科医师:具有连续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并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规范化治疗培训 精神科专业护士:具有连续3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 24小时轮班待命 执行任务时所有医护人员佩戴胸牌,标明身份 制定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标准和流程 * 4.2.2 其他参与人员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参与并协同实施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如保护性约索、强制性治疗) 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须接受过危险行为防范措施培训 基层精防医生和精防护士:对已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时,在应急医疗处置组到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处置和准备工作,应尽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过程 * 4.2.3 绿色通道 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 在已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急医疗处置组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片区民警、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 在条件许可地区,为尚未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服务 * 4.2.4 设备和设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具有保护性约束功能的救护车 相关的精神科药品 * 4.3 应急事件指征 4.3.1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 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 4.3.2 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明显的自杀观念,或既往有自杀行为者,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已经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4.3.3急性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 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 4.4应急事件报告 已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 家属或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报告,并由后者报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情况紧急的,家属或监护人可直接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 尚未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 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当地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非本地常住居民 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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