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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事程序.docx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  2008-05-07 服务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编号:FWS-1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办理结果:《转让登记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转让评估价格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项目需另加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条件: 1、土地出让合同原由市局办理;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申请;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时出示原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钉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说明。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责任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内。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转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 5、转让价格合理; 6、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7、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岗位职责及权限: 转让评估价格已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项目直接进入本环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按照受理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转让评估价格尚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先转入转让价格审核环节。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停止审批。地价办公室会负责对转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通知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中心发出完成转让评估价格审核工作的书面文件,解除暂停审批。转让评估价格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0工作日。 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4、准确确定转让金额,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土地利用处审核。 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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