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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讲义一
债法讲义(一)
第一编债的概述
第一章导论
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1、两大法系的考察:
独立成编 如德国民法典
1)大陆法系 将债法与物权法一并规定于财产法中 如奥地利民法典
将债与继承等同规定为财产取得的方法 如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2)英美法系:无债的特定概念,债法的内容散见于合同法、侵权法和其他单行法中。
2、中国的考察:
1)中国大陆尚无统一的债法,关于债法内容集中规定在《民法通则》“债权”一节和“民事责任”一章,以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债法内容。
我国理论体系内对债法的调整:
人身关系
民法
物权--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静态关系)
财产关系
债权--财产交换和流转关系(动态关系)
3)债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制上的定位
参见:熊英、罗时贵著:债法原理与实证分析[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1页。
第一、债法是否单独成编。债法单独成编,以突出债法的独立性(张广兴著: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第二、是否设立债法总则。
第三、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是否脱离债法体系。
债法的结构
1、债法的概述
1)债;
2)债权;
3)债务;
4)债法;
5)其他等。
2、债的发生
1)合同行为(契约行为);*
2)缔约过失;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5)侵权行为;*
6)单方允诺。
债的履行
1)债的效力
2)债的保全*
3)债的担保一(保证);债的担保二(抵押、质押和留置)*。
4)债的变动
债的消灭
1)清偿
2)提存
3)抵消
4)免除
5)混同
三、债法的发展史
1、从国外进行考察:(张广兴著: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12页)。
要点:
债法发展的历史离不开民法,其随民法的发展而逐渐发展;
债法的产生一般要晚于物权法律制度;
债法规范较多是基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如罗马十二表法中的债务法;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关于契约、准契约的分类,对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的详细规定;梭伦改革时已经有自由之债(合同之债)和不自由之债(侵权之债)的规定。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领主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法的发展陷于停滞。
资本主义社会,自然人成为交易的主体,法人的出现,商品经济迅速发达,债法制度也随之获得迅速发展。
发展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由资本主义以前,债法的初创到基本成型阶段。主要以罗马法学家为代表而提出债法理论。完成了从“口头契约”到“诺成契约”的发展过程。
第二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实行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阶段:债法的现代化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合同落空原则。
2、我国债法的发展:
要点:
1)清末以前,我国一直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2)我国古代的债法乃为习惯法,其表现形式,为礼制中的有关内容和民事习惯。
3)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
宣统三年(1911年)第一次民律草案。草案仿德、日法例,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债权编分8章26节,计654条,并引进诸多新概念,如债权的效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债的消灭方法等。
1925-1926年,司法部完成第二次民律草案(未正式公布实施),该草案第二编为债,共4章,计521条。
1928年,民国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债编,1929年通过并公布,1930年施行,共2章604条。既有契约自由规定,又对契约自由及权利行使设有限制,贯彻社会本位的思想,成为我国第一部现代债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81年《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技术合同法》,1986年《民法通则》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我国债法的基本内容。
注意:带*的内容因与开设的其它课程相同,故本讲义不讲该内容列入其中进行讲述。
侵权行为以一个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说明。
本章思考题:
我国债法的历史发展路径及其特点。
参考文献:
史尚宽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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