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预防海关职务犯罪【精选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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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预防海关职务犯罪【精选资料】.doc

浅议预防海关职务犯罪 【内容摘要】 :职务犯罪,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其根本危害在于给国家的管理活动造成损害。近年来,海关系统连续发生几起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引起了海关内部的警醒和思考。本文主要对职务犯罪的一些有关问题以及预防海关职务犯罪措施等方面进行粗浅的论述。 【关键词】 : 海关 职务犯罪 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一个典型的法学概念。从法理上讲,犯罪行为是对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动,是危害一个政权的统治秩序稳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已经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①。犯罪的基本概念奠定了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基础,为我们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和一切其他犯罪,提供了法律和理论依据。 按照主体不同,犯罪可以分为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又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海关职务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际上是公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的商品化,即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其实质是社会公共权力蜕变为当官者的私人特权③。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四大类型的职务犯罪: 1、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第八章以及其他章节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共计十二个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刑法》第九章具体规定了三十四个渎职犯罪的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等。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这类罪名分布在《刑法》第四章,它们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 4、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危害性 (一)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及构成 1、犯罪主体——单一性的法律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它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也即具有主体单一性的法律特征。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细分成以下四类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产生公务的人员。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还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协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上述四个方面的分类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操作起来未必容易掌握,也不一定能达成一致,关键在于对“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上述人员参与了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所谓公务,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它既是和“私务”相对的一个概念,不包括广义上的集体事务。集体事务的管理是一种职务活动,它同公务活动有着本质区别,不具有国家性质。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具有国家性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不具有国家性质。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用“权利(力)”和“义务”来进一步界定,即在具有国家性质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活动中,负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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