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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对当代刑法的意义.doc

论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对当代刑法的意义 摘要:存留养亲制度作为维护和体现封建伦理道德的产物,建立在绝对的忠孝价值和家庭伦理观念基础之上,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独有的、普便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因其满足了封建小农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维护了封建伦理道德,体现了统治者的仁政思想而具有合理性,得以存续一千多年之久。在存留养亲制度几乎被遗忘的当代社会,药家鑫案再次唤醒了社会对其的记忆,引发了学者们的反思。作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将近三十年的并发症,犯罪主体逐步呈现独生子女化的趋势,在构成死罪的前提下,在罪责与人情的博弈之中,可否借鉴我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对犯罪主体实施缓、减刑罚,值得深刻反思。 关键词:存留养亲 合理性 独生子女 罪责 人情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314-03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法律制度之一,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在死、流、徒罪犯人的直系尊长老疾应侍而家无成丁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者准许缓刑、换刑,令犯人奉养尊长的一种制度。它作为维护和体现封建伦理道德的产物,建立在绝对的忠孝价值和家庭伦理观念之上,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独有的、普便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在封建社会罪责与人情的博弈中,基于儒家法文化的权威性,寻求其存在的合理性。而罪责与人情,不管是在古代封建社会还是在当代文明社会,都是刑法语境下一个永恒的博弈。那么,在当代社会,可否借鉴存留养亲制度对作为犯罪主体的独生子女实施缓、减刑罚?本文试图梳理存留养亲制度的渊源,分析其在封建社会存在合理性,在此基础之上反思其对当代刑法的意义。 一、古代存留养亲制度探源 目前,根据可考史料,关于存留养亲的事例最早出现在晋朝。《御览》六百四十六条引臧荣绪《晋书》,“咸和二年,勾容令孔恢罪至弃市。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但是,学界一致认为存留养亲最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是在北魏。北魏之后,唐宋元明清的法典都明确地规定了存留养亲制度。 《魏书·刑罚志》在法例律中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诸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会赦者,从赦原。课调依旧。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 《宋刑统》在名例律中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周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会赦者,从赦原。课调依旧。若家有进丁及亲终周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周年, 然后居作。” 《元史·刑法志》规定,“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请奏裁。诸窃盗应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发遣居役。” 《大明律》在名例律中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父母疾老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闻奏,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大清律例》在名例律中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即与独子无异,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并应侍缘由,取自上裁。若犯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 通过以上对各朝代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的梳理,根据相关注释可以发现,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规定来看,存留养亲制度都是一项相对来说比较严格的制度。 在实体规定方面,首先,对犯人实施存留养亲要求尊亲属必须是老或者疾,“老”一般都要求是七十岁以上,“疾”一般要求是疾癫狂、两眼瞎、两肢废。在传统社会的生活水平之下,对于仅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言,要活到七十岁并非易事,并且“疾”的情况也不常见。其次,对于犯罪人所犯之罪的要求。一般要求非十恶之罪或者非常赦所不原之罪,后者较之前者的范围更小,因为常赦不原之罪包括杀人、强盗、盗窃、放火、诈伪、犯奸、略人、略买等较为严重的犯罪。最后,必须要求尊亲属无其他成年亲属奉养之,而在古代这样的家族社会中,这种情况存在的情况也不多。另外,对于适用存留养亲还加以其他限制。比如,如果犯人平日不孝,,即使符合以上的条件,也不能申请留养。又如,《大清律例》在条例中规定,“杀人之犯有奏请存留养亲者,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亲老无人奉侍,则杀人之犯不准留养。”即如果被杀之人也是独子,且有亲老无人奉养,那么杀人者也是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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