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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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暂行规定

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HBJG/QB/JCSJB01) 主控:监察审计部 编制人:陈振德 相关:公司各部门; 审核人:李云霄 各分公司; 批准人:张秀明 版本:2006/2006版 修订状态:0 子公司 本文件共05页 总则 1.1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集团监察工作,促进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确保政令畅通,企业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企业监察工作,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依法对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是依法对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效能情况进行监察。企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主管职能部门主办,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形成监察工作的整体优势和合力。集团在行政主要领导下,履行监察职责,部署安排组织、协调、实施检查监察工作。 监察工作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实事求是,重实际效果;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效能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查纠整改与执纪办案、促进廉洁建设相结合。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上级监察机构可以向所属下级单位派出监察人员。派出的监察人员,应当向派出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2.3 企业监察主要职责:监督监察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和违规失职的行为;受理下级组织和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指导;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对管理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进行效能监察。 2.5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企业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6 各级企业监察机构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应商得上一级企业监察机构同意,并抄报其任免文件。 2.7 企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监察机构的权限 3.1 在开展监察工作中,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查阅、审核、复制与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账项,了解其他必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经请示批准,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请示批准,可以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人员的工作或职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授权的其他措施。 在开展监察工作中,监察有权对下列问题作出处理: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公司章程、重要决策、决议的,责令其纠正;对作出的不适当指示、决定、决策,建议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对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建议其整改、完善;对已经和可能给国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采取措施挽回与避免经济损失;对构成违的,移送处理。对干扰、阻碍、严重影响监察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政绩突出的,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建议总结推广。企业企业行政职能部门及企业任命或聘任的行政管理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实行分级监察。集团对下列和人员实施监察:集团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集团上级对象。被监察对象并要求其配合工作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事项和处理的问题,在提出监察建议时,应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4.2.1《建议书》使用范围被监察对象的行为已经给国家、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 要求被监察对象纠正其不正确的决议、决定、命令时;确认被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须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处理时;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上级领导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确认被监察对象由于工作失误需要查纠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对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其表彰、奖励时。《建议书》使用办法《建议书》的内容由该项填写,经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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