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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1动火管理的种类
1.1下列种类列入管理:
1.1.1气焊、电焊或切割。
1.1.2喷灯。
1.1.3明火熬炼。
1.1.4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1.1.5爆破作业。
1.2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动火范围。
1.3厂区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它遗弃物。
1.4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禁火区域划分
2.1一级禁火区范围:
2.1.1各类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本体。
2.1.2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审定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内。
2.1.3对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计算机房内及这类设施所属的地下室内(含夹层)。
2.1.4油槽车(汽车油槽车或列车油槽车)、油箱,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槽车。
2.1.5所有爆破作业。
2.1.6各单位认为必须列为一级禁火区的其它部位。
2.2二级禁火区的范围:
2.2.1各类煤气、天燃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及输送管道周围5米以内。
2.2.2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内(以各厂部审定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准)。
2.2.3主电室、电气室、操作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内及地下室内(含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
2.2.4一级消防重点部位以外的所有仓库、实验室、分析室内。
2.2.5各单位认为需要列为二级禁火区的场所。
2.3三级禁火区的范围:
除一、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2.4电力等单位可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划定各级禁火区域范围。
3固定动火点
3.1为了方便生产,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将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部位、区域申报列为固定动火点。作为固定动火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及责任人。
3.2固定动火点动火作业,必须满足固定动火点设置条件相关规范要求:
3.2.1固定动火点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3.2.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3.2.3室内固定动火点宜用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启,出口畅通。
3.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可燃气体扩散时,能保证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点范围内可燃气体、蒸气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3.2.5固定动火点区域不准存放可燃物和杂物,并应合理配置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点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
4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4.1凡在一、二、三级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以下简称为:一、二、三级动火),均需按禁火区域等级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由委托申请单位和动火单位据实填写《禁火区域动火作业申请许可证》,经批准确认后,方可作业。动火许可证未按栏目要求填写或填写不全的,禁火区域方一律不得批准。
4.2一、二级动火作业中,相关能源介质管道或设备做到吹扫干净或彻底放空,做好有效切断措施的,并经首次动火作业安全实施的,后续作业可按相应禁火区域等级降低一级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3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限
4.3.1一级动火期限为一天(24小时)。
4.3.2二级动火期限为五天(120小时)。
4.3.3三级动火期限为七天(168小时)。
4.4动火许可证填写要求
4.4.1动火许可证先由委托方、申请方填写,写明动火作业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环境情况、动火点现场简易图并在图上标明动火点,写明动火等级,是否节、假日动火,应采取的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拟选用的灭火器种类、数量,然后交动火单位填写。
4.4.2动火单位写明具体的动火班组、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操作证号码,再按动火级别审批权限审核批准。
4.4.3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4.4动火前确认事项、动火结束后确认工作由委托人、动火人、监火人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并签名确认。
5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5.1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2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包括监火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5.3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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