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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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人事监察股是我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各单位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及工作月志,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所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下个季度7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三章 日常考勤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条 人事监察股将不定期通过机关视频监控对分局机关、南桥所和中华所进行抽查上、下班情况,其它工商所上、下班情况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抽查。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需履行报告制度。 股长外出1天以内(含1天)的,向其分管局长报告。 股、所长外出1天以上的,向局长报告。 股级以下干部外出的,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2天的,向分管局长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勤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3天。 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 四、探亲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以下探望亲属的待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 一般工作人员以及副股长、副所长请休假的,2天以内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向分管副局长报批。工商所所长、股长请休假的需向局长报批。 特殊时期的请休假以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所有请休假都应通过OA请假程序报批。 会议考勤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喧哗,关闭各种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会议签到由主办单位负责,会后交人事监察股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向主持该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并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凡无故不参加会议,视作旷工处理。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人事监察股应当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考勤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考勤规定应当相应扣发工作性津贴: 一、工作人员一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按50%发给,月平均年终岗奖停发;超过10天或旷工2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和月平均年终岗奖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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