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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要求,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
第二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四条 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项目任务书和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等而发生的费用。3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需向所在系单独提交申请。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课题研究结束后所购设备交学生所在系、部管理。
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购置电脑、照相机、摄影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设备。
第六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费用。材料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材料费报销时应附所购材料的明细清单,一般不得购买电脑配件、硒鼓等。
第七条 资料费用于打印、复印调查问卷等资料的费用;购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费用,以及成果鉴定、报奖等所需费用。资料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报销时附有与发票相同印章的打印、复印及所购图书明细清单。购买的图书要和项目研究有关,且必须到系资料室和学校图书馆做固定资产登记,项目研究结束后将图书交系资料室。
第八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制作及计算分析等费用。金额超出1000元的,需要附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项目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差旅支出。差旅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项目组成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批准单”,参加会议、培训等,必须有会议、培训通知,以上经项目指导老师及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差。学生出差交通工具不包括飞机、出租车,火车应选择硬座、高铁二等座。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0元,南京市住宿费一般不予报销。学生出差没有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寒、暑假往返家乡车票不予报销。
第十条 专项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版面费支出要附论文录用通知或发表的文章。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邮寄费、交通费等,此部分费用不得超过500元,其中市内交通费不得超过100元。
第三章 经费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各项经费报销比例原则上应与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相符。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时,单次支付金额200元上的要求刷本人的交通银行卡支付,报销时附学生本人签名的“POS”单小票连同发票等交财务处,财务处通过无现金支付系统将报销金额支付到学生的交通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报销程序为项目负责人通过学校网上预约报账系统填写经费报销单,由指导教师审核,系主任及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付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报销时间统一为每周四下午。
第十七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报销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学校财务处、系(部)等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虚开发票、购置与项目研究无直接材料等,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虚开发票额度从项目总经费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5年 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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