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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转让中的隐形债务赔偿机制
浅析股权转让中的隐形债务赔偿机制股权转让因其操作方式相对简单易行、税负成本相对较低,故被越来越多运用于资产收购或者借壳。在股权转让中,目标公司对外负债并不因股权转让而转移或者消灭。股权转让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对股权的估值,股权的估价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转让方、受让方对于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以及未来成长空间的预判。为此,目标公司的现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生产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及收益、应收、应付账款等均成为衡量目标公司股权价值的重要因素。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理论,资产和负债都会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计算。对转让方而言,处于对更高转让价格的追求,会全面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而隐瞒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基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债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如若转让方披露信息不完整,对受让方将非常不利。受让方可能花费了比较高的价格,却收购了一个负债累累的公司,不仅毫无价值,还可能疲于应付,狼狈不堪。公司的负债可能包括以下情形:1.行政方面未缴纳的税、费,譬如公司资产中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或者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行政税负可能占比较重。2.而民事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通常情况下,作为商事交易主体,目标公司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合同之债。在合同之债中,对于买卖合同、租赁等合同负债,相对容易查清;目标公司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也并不难发现。目标公司最隐蔽的负债是民间借贷和担保,而该类负债对目标公司的影响,未可估量,所以今天我们就对这些隐蔽的负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隐性债务”进行分析,并重点介绍可以采用的赔偿机制。一、隐形债务的界定严格意义上,隐形债务是一个财务概念,它是指真实的负债高于账面所列数字的那一部分随着时间推移才显现出来的债务。一般发生于企业改制、清算、兼并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在清产核资时财务账面和其他财务资料中未反映出来。隐形债务往往具有隐蔽性、偶发性的特征。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主动或被动存在账外的隐形债务,甚至背负大量的民间借贷,规模甚至超过企业本身价值,而股权受让方在尽职调查时又很难发现这些隐形债务,一经显现,往往就会造成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使受让方蒙受损失。本文讨论的隐形债务,特指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过程后仍未发现但真实存在的债务。?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05号怀特商业广场写字楼C座19F????邮编:050011?电话:0311真:0311? 邮箱:hongcelawyer@163.com二、现行隐形债务赔偿机制分析笔者总结了现行司法实践中,基于不同法律事由产生的隐形债务赔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基于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赔偿机制不安履行抗辩权保护的是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股权转让中,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款尚未完全支付的情形。可能已经办理了交接,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甚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经完成,此时目标公司突然出现了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外的一笔负债。此时受让方以不安履行抗辩权为由,停止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受让方还应向转让方发出中止履行通知。如转让方无法提供担保,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合同法规定的主体是交易相对方,而目标公司的巨额负债或担保,只有在严重到导致目标公司破产,转让方的股权被查封等无法为受让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或合同履行已经没有任何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且法律还要求由主张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提供证据,否则还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基于责任主体、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的限制,股权转让中的隐形债务通过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赔偿机制很少适用,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二)基于违约责任的赔偿机制在股权转让中,基于转受双方的意思自治,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作出了陈述与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显现,受让方可基于合同条款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它基于转受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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