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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研究生)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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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研究生)2

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的制度变迁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结构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认识 案例1 佘祥林,1966年3月7日出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 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 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2 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人 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 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 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 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 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 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回到家中,称自己当年是负气离家出走。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 得知信息后迅速派人赴雁门口镇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的确是出走11年后回家,1994年4月11日在雁门口 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应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 4月初,洗白冤屈的佘祥林终得出狱。有关方面认定余祥林案为一起刑讯逼供而引发的错案。 案例2 2003年7月14日,宜城市某局执法人员到宜城市官庄村村民朱 新华夫妇开办的油坊,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朱新华夫 妇缴纳办证的相关费用,遭其拒绝。执法人员欲搬走油坊台秤时, 朱新华上前争夺,身体失衡倒地,随即昏厥,被送往宜城市中医院 救治。同月18日,朱被转往宜城市玛丽龙头卫生院精神科住院治疗 534天,开支医疗费40995.60元。后经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朱新华为反应性精神病。 2003年9月18日,朱新华向宜城市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宜城市某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赔 偿。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 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家赔偿责任的否定时期——国家无责任阶段 “国王不能为非”、“主权豁免” 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对肯定时期 法国1873年布朗戈(Blanco)案件 1910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以宪法形式确立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责任的全面肯定时期 英国:1947年《王权诉讼法》 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 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 日本:1947年《国家赔偿法》 法国1873年布朗戈(Blanco)案件 案情: 法国纪龙德(Gronde)省国营烟草公司雇用的工人在开着翻斗车作业的时候,不慎将布朗戈先生的女儿撞伤。对于这一事实所造成的损害,布朗戈先生向普通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害。他认为,对国营烟草公司的人员所犯的过失国家应负民事上的责任,其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者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布朗戈先生在该案中控告的是纪龙德省省长,即国家的代表,该省行政机关的首脑。 ??? 案件争议焦点及判决 普通法院受理了布朗戈先生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但由于这是涉及国家公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应由行政法院审理。所以,纪龙德省省长向该普通法院提出了不服管辖书,而普通法院又坚持认为自己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从而产生了普通司法与行政司法管辖权限的积极争议,被提到权限争议法院审理裁决。当时的大卫政府专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行政司法机关与普通司法机关之间哪个机关拥有审理要求国家损害赔偿案件的一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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