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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导语: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怎么写?下面小编为您推荐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56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就本案来说,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
1、何**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儿子何**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向李**提供的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2005年12月20日何**与何**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儿子何**与李**于2005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均是真实的,无虚构成份。
3、何**的所作所为均证明其有追求李**实现用地的意图。一是倒签转让日期是为了方便办证。何**儿子何**与李**本来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却将日期写为2005年12月20日。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如何**在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0页供述称:邱**提出推前日期证明是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办证。此说法印证吴府函[2006]165号《关于同意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和清理闲置土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空白证明、规划申请书均是为李**方便办证。公安二卷第82页《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第86、87页《同意征地证明》,这是何**向李**提供,何**知道。其目的不但不是为了诈骗,反而是何**方便李**办证的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何**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何**、何**虚构两块宅基地诈骗李**466000元无事实依据。本案侦查证据显示,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05年12月20日所订立,涉案的土地来源实真实,并无虚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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